(2017)渝03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友俊受贿罪申诉、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03刑申8号高友俊: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犯罪的所有证据都是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逼供诱供非法取证得来的。二审判决排除非法证据不彻底,应当全部排除。2、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二审时,原合议庭成员为陈胜友、何虎、张惠。后变更为陈昔原、杨军、何虎。变更后的合议庭仅仅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开庭审查,而未按法律规定重新对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开庭审查。3、二审公诉人提供的2014年5月8日10:35分-11:30分的笔录是伪造的,笔录中出现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张勇和况梅两位检察官从未见过,都是丰都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经本院审查,高友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申诉人高友俊提出二审判决对非法证据排除不彻底的问题。经查,在二审审理阶段,上诉人高友俊及其辩护人申请本院对高友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本院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院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高友俊在侦查、批准逮捕阶段所作的供述,不能足以证明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本院对高友俊在侦查、批准逮捕阶段的供述不予采信。但经本院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高友俊在审查起诉阶段所出的有罪供述,行贿人邓业民及证人严勇、湛先发、应涛的证言证实及丰都县人民医院同期采购相关医疗设备购销合同、招标、中标文件、帐务资料等相关书证,认定高友俊先后四次共计收受邓业民好处费2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提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申诉人高友俊提出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经查,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原为陈胜友、何虎、张惠,后因人员的工作调整变更为陈昔原、杨军、何虎。该变更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合议庭变更后,申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合议庭认为该程序在一审审理阶段未启动且控辩双方争议较大,需要进行开庭审查。而对于本案的其它部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再进行开庭审理。该审判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申诉人提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申诉人高友俊提出2014年5月8日10:35分-11:30分的笔录系伪造的问题。经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份笔录系伪造。申诉人提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