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净、窦红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净,窦红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440号申请人:甘净,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申请人:窦红威,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甘净与被申请人窦红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窦红威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晶龙北路南侧福满园一期5号楼1-1002号楼,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窦红威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晶龙北路南侧���满园一期5号楼1-1002号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