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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宝柱与宁安市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柱,宁安市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175号原告:周宝柱,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史贵臣,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安市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文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忠,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宝柱与被告宁安市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周宝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宝柱以与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宝柱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0元,由原告周宝柱负担。审判员  于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