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訾永东申请执行陈继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永东,陈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訾永东,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陈继芳,女,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訾永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法院调查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高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