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乔鹏与何彦国、徐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何彦国,蔡立兵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44号原告:乔鹏,男,1984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乾安县乾安镇。被告:何彦国,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乾安县乾安镇。被告:蔡立兵,男,1982年2月4日出生,住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原告乔鹏与被告何彦国、徐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乔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