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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洪超、卢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洪超,卢丽丽,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董洪超,居民。被执行人:卢丽丽,居民。被执行人:张山,居民。申请执行人董洪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卢丽丽、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1506.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现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圣岚东路泉祥蔚蓝海岸二期6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一处。现本院已将上述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上述财产暂未可供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董洪超有人民币71506.00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董洪超如发现被执行人卢丽丽、张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