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郭某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603号移送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吴某某、郭某某罚金一案中,移送强制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被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郭某某有银行存款与房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某、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吴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元。二、被告人郭某某并处罚金十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