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宏飞与李永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宏飞,李永刚,吴冰,高照红,付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853号原告:卢宏飞,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李永刚,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冰,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照红,女,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付蓉,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卢宏飞与被告李永刚、吴冰、高照红、付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卢宏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宏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宏飞撤诉。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颜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