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强与被告芜湖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强,芜湖恒祥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金昌强,男,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董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根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恒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祥木。第三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金桥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金荣。原告金昌强与被告芜湖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