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0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艳春与孙殿清、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春,孙殿清,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0执45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春,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镇农场。被执行人孙殿清,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市。被执行人张莉(系被执行人孙殿清之妻),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艳春与被执行人孙殿清、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孙殿清、张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