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7510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艳春与孙殿清、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春,孙殿清,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0执45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春,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镇农场。被执行人孙殿清,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市。被执行人张莉(系被执行人孙殿清之妻),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艳春与被执行人孙殿清、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孙殿清、张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