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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乐义与周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义,周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015号原告:王乐义,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周传龙,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义与被告周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侯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