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乐义与周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义,周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015号原告:王乐义,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周传龙,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义与被告周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侯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