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叶某某寇某甲、寇某乙、雷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叶某某,寇某甲,寇某乙,雷某某,何某某,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585号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叶某某。被告:寇某甲。被告:寇某乙。被告:雷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寇某甲、寇某乙、雷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