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琼、陈昌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琼,陈昌启,张书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25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徐琼,女,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所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陈昌启,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书鲜,女,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琼、陈昌启、张书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孙炳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