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勾践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勾践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468号原告: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国荣道栖霞里2-103。法定代表人:李锡铜,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凤,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勾践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勾践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水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