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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4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艳平与被执行人于孙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平,孙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4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艳平,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孙杰英,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杨艳平与被执行人于孙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杰英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孙杰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房屋和位于龙安区某房屋,及名下所有的豫EJ0X**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