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05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56年1月18日出生,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女,汉族,1955年5月27日出生,住仪陇县。系原告陈某某之妻。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