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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05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56年1月18日出生,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女,汉族,1955年5月27日出生,住仪陇县。系原告陈某某之妻。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