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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738号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216号。负责人:丁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华,男,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金山,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其他不详。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