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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495张东萍与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萍,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495号原告:张东萍,女,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28101147,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萍与被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萍撤回对被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