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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谢佰燕、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佰燕,王青,林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佰燕,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周,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上诉人谢佰燕、王青因与被上诉人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佰燕、王青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佰燕、王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强审判员 吕文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宇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