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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许英与陈超一、冯萨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许英,陈超一,冯萨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724号原告:周许英,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玉城街道县。被告:陈超一,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冯萨路,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周许英与被告陈超一、冯萨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许英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