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东尼轴承(常州)有限公司与湖州美田抛光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东尼轴承(常州)有限公司,湖州美田抛光磨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530号原告:安东尼轴承(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ANTHONYBENJAMINMCLAY,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军,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欣莹,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州美田抛光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黄龙兜村吴家埭。原告安东尼轴承(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美田抛光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安东尼轴承(常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东尼轴承(常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东尼轴承(常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东尼轴承(常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