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许瑞彬与河南省吉驰汽贸有限公司、内黄县中辉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瑞彬,河南省吉驰汽贸有限公司,内黄县中辉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常晓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076号原告:许瑞彬,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被告:河南省吉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大厦A座2207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国。被告:内黄县中辉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中路杨刘庄南侧路西。法定代表人:李井云。被告:常晓雷,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原告许瑞彬与被告河南省吉驰汽贸有限公司、内黄县中辉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常晓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立案。原告许瑞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瑞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瑞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瑞彬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中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