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树臣与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老参堂特产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树臣,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老参堂特产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130号原告:吕树臣,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被告: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滨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家诚,经理。被告:吉林老参堂特产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滨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家诚,经理。原告吕树臣与被告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老参堂特产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吕树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6年5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坐落于集安市头道镇头道大街x号,建筑面积为496.0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以总价款574,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当日交付了房款,过户税由被告承担,并口头约定一年后交付房屋,但至今被告不予配合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院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吕树臣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树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退返给原告吕树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