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7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兄弟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彭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兄弟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彭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7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兄弟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永井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兄弟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彭军虽有两次因私外出,但均事先履行了审批手续,事后进行了补签申请,领取满勤工资亦系被动确认,并非主动申报,尚未达到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工资的程度,亦没有给兄弟公司造成严重后果,兄弟公司未行使较轻处罚手段,直接给予解雇处分的行为违反了“过罚相适应的原则”,故对于兄弟公司解雇的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彭军主张兄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兄弟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兄弟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巍(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