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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再保与叶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保,叶海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945号原告:陈再保,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叶海锋,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陈再保诉被告叶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再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陈再保负担。审判员  叶汝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霖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