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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吉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483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吉堂,男,1997年1月6日出生于莆田市荔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吉堂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吉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吉堂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豪腾KTV员工宿舍内,盗走被害人陈某的一部酷派牌8765-HD手机(价值人民币646元)及人民币1800多元,赃款被告人陈吉堂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赃物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2、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吉堂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西山小区B区B4号楼3楼英皇国际会所员工宿舍内,盗走被害人贾某的人民币23元。3、2017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陈吉堂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西山小区B区B4号楼3楼英皇国际会所员工宿舍内,盗走被害人穆某的一部小米牌MAX手机(价值人民币1406元)。案发后,赃物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2017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吉堂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西山小区B区B4号楼3楼英皇国际会所员工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赃物小米牌MAX手机及酷派牌8765-HD手机各一部,小米牌MAX手机于次日发还被害人穆某。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吉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吉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贾某、穆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照片,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录像光盘,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吉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陈吉堂的亲属在诉讼期间主动代其退清赃款人民币1823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吉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三起,合计价值人民币3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吉堂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诉讼期间能主动退清赃款并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吉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吉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陈吉堂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三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被害人贾某人民币二十三元。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的赃物酷派牌8765-HD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