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其岳与王舟欧、胡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其岳,王舟欧,胡梦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532号原告:董其岳,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王舟欧,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胡梦楠,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其岳与被告王舟欧、胡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俩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其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其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董其岳负担。审判员 王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璐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