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茂勤诉被告孙绍红、人保锦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茂勤,孙绍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679号原告邓茂勤,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孙绍红,住辽宁省锦州市北镇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群,经理。统一社会信用码:×××。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山西街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