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玉录、张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玉录,张建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387号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安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有胜,男,该联社六坝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陈玉录,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建萍,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玉录、张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陈玉录、张建萍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