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启晨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启晨,众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489号申请执行人:金启晨,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众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23号楼1层51室。法定代表人:刘俊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启晨与被执行人众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众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金启晨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众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