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向小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小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84号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1栋1门503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华,女,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兰,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向小洲,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向家尾前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9********。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武汉鑫诚通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科技发展工业园15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仲裁第三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冶金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21号公路南矿渣厂21栋。负责人:万心平,经理。申请人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向小洲及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武汉鑫诚通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冶金渣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裁字[2017]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章 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诗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