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伟与被告陕西德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陕西德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471号原告:刘伟,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泉,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德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镐东路6号庆安第一家属区68幢1单元10105室。法定代表人:肖贤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生,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陕西德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刘伟承担1810元。审 判 长 王晓萤审 判 员 雷 丹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