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自强、张家林等与陈海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强,张家林,陈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475号原告张自强,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9日,住禹州市。原告张家林,男,汉族,生于1998年9月15日,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进举,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8日,住禹州市。被告陈海峰,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1日,住禹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关于原告张自强、张家林诉被告陈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二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