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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荣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天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荣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天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723号原告:天津市荣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二层204室。法定代表人:王慧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天任,住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原告天津市荣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天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荣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荣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天津市荣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