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宁津德宝机械有限公司与邵珠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472号原告:宁津德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风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义,男,汉族,住宁津县,系宁津德宝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邵珠博,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陵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号。负责人:孙传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津德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珠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现原告宁津德宝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邵珠博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津德宝机械有限公司对邵珠博撤诉。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