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延边国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国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186号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尹光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延边国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国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尹永杰审判员  林大海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荣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