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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林国与吴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林国,吴永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796号原告:阮林国,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吴永德,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阮林国为与被告吴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阮林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阮林国负担。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仁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