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林国与吴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林国,吴永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796号原告:阮林国,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吴永德,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阮林国为与被告吴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阮林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阮林国负担。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仁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