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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6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宝驰迪陶瓷经营部与陈飞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宝驰迪陶瓷经营部,陈飞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634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宝驰迪陶瓷经营部,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与迎宾路交汇处广州市番禺区宏信装饰材料城A152号。经营者苏燕琚。被执行人陈飞志,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宝驰迪陶瓷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陈飞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和多家银行等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嘉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