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春生与刘金胜、杜喜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生,刘金胜,杜喜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670号原告:陈春生,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邱红萍,安远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代为申请保全措施、代领法律文书及案件标的款项等)。被告:刘金胜,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被告:杜喜娣,女,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原告陈春生诉被告刘金胜、杜喜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春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生以被告刘金胜、杜喜娣已归还货款22000元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陈春生负担。审判员 肖素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