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军刚、鞠世旬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刚,鞠世旬,孙翠松,连朋波,王艳芳,王建志,王国旗,张嘉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赵军刚,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鞠世旬,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翠松,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连朋波,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艳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建志,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国旗,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嘉译,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赵军刚与被执行人鞠世旬、孙翠松、连朋波、王艳芳、王建志、王国旗、张嘉译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鞠世旬、孙翠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445960.3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鞠世旬、连朋波、王艳芳、王建志、王国旗、张嘉译对赵军刚承担向鞠世旬、孙翠松不能追偿部分1/15的还款责任。执行中查明,由于此前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该案属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