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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512号原告:曲某某,女,汉族,196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黄绪仁,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