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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海中力电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毛西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中力电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毛西明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868号原告:青海中力电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吕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芳,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毛西明,男,汉族,1965年8月5日生,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芹,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海中力电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西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伊海龙审 判 员  强亚茹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