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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建勇与何东、周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勇,何东,周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初2224号原告:周建勇,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享,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东,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周凤梅,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周���勇与被告何东、周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享、被告何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凤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给原告;二、判决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7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月利率为2%)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9年30日向原告借款57万元,月利率为5%,2015年12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20万元本金,双方约定两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前清给原告。逾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提供了相关的借条、转账凭证。被告何东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2016年12月7日结算,尚欠本金20万元,定于2017年5月5日还清,近期无力偿还,希望原告降低一点利率。被告周凤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年30日,被告何东、周凤梅共同向原告借款57万元,月利率为5%。2016年12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7年5月5日前还清。逾期后,被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两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又口头约定了计息利率,被告逾期还款,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东、周凤梅应当返还借款20万元给原告周建勇;二、被告何东、周凤梅应从2016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给原告周建勇;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何东、周凤梅负担。上述债务,两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