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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于圣章与李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圣章,李明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3民初1272号原告:于圣章,男,193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勇,男,潍坊寒亭永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明朋,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经济开发区。原告于圣章与被告李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圣章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圣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明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明朋已于2017年1月6日离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对该借款的一半即5000元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李明朋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元;2、(2016)鲁0703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被告李明朋与案外人刘铭于2017年1月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3、被告李明朋书写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认可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书面证据予以反驳,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1月6日,被告李明朋与案外人刘铭经本院调解离婚,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明朋与案外人刘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实现上述诉讼请求,并放弃向被告追要其余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一半即5000元,并放弃向被告追要其余借款,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朋支付原告于圣章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明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少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