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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艳梅与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梅,赵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644号原告:马艳梅,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永清县永清镇东壮村。被告:赵健,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马艳梅诉被告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马艳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马艳梅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