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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剑阁县下寺镇荣达租赁站与刘献秋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下寺镇荣达租赁站,刘献秋,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071号原告:剑阁县下寺镇荣达租赁站,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3MA64WDE51T。经营者:谭亚琴,女,生于1976年4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容,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献秋,男,生于1969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3BM5A。法定代表人:李世平。本院在审理剑阁县下寺镇荣达租赁站与刘献秋、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剑阁县下寺镇荣达租赁站于2017年7���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剑阁县下寺镇荣达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剑阁县下寺镇荣达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剑阁县下寺镇荣达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