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郝俭文与姚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俭文,姚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89号之一申请人:郝俭文,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姚建平,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俭文与被告姚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俭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建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郝俭文自愿以其名下座落于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南塘村(房产证号:望房权证星字第*****号)的房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俭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郝俭文名下的座落于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南塘村(房产证号:望房权证星字第*****号)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姚建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燿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