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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郝俭文与姚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俭文,姚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89号之一申请人:郝俭文,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姚建平,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俭文与被告姚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俭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建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郝俭文自愿以其名下座落于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南塘村(房产证号:望房权证星字第*****号)的房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俭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郝俭文名下的座落于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南塘村(房产证号:望房权证星字第*****号)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姚建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燿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