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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春容、王宗政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春容,王宗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70号申请人: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金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9550—X。法定代表人吴杰文,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春容,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王宗政,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执行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春容、王宗政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怡凡书 记 员 赵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