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中国银行某某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中国银行某某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大名县。被执行人中国银行某某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民终226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执11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