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楚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3653号原告楚某。被告冷某。本院于2017年7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楚某诉���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冷某1,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孩子出生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冷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十八周岁;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楚某与被告冷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冷某1由被告冷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应提供方便。三、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楚某名下的鲁X×××××号海马轿车一辆归被告冷某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并配合被告过户,其他无争执。四、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源源 关注公众号“”